法,在于威。
唯畏法者,畏法之威者,方不犯法。
所谓严刑峻法之恶名,全然来自于犯法身,而非守法者。律令对恶者、对宵小辈越严,则于守法者便是最大的公道。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无关年龄大小。
魏公公认为,越是年少者杀人,越当严惩之,因为此辈心中已开满恶之花,无法救赎。任何试图挽救少年杀人犯者,都无异于与虎谋皮。任何试图对此辈的宽容,都是对天理的违背,对社会的不公。
“今日宽恕一人,明日便能宽恕二人、三人,此绝非律令之人道,也绝非律令之温情,而是对我大明律令的推翻、不敬,如千里蚁穴般,长此下去,我朝律令便沦为极少数人玩弄的把戏。如那少年行恶者,一纵再纵,岂不是叫我皇明律令反倒成了他们行凶的护身符么?咱家管不了外面的事,咱家只知道在咱家的治下,这种颠倒黑白的判令绝不能发生,否则只有一个结果,那就是咱们的百姓畏惧那些少年为恶者,那些无辜的死者家属连讨个公道的机会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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