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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漂亮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经协商,原告与被告已经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了补偿金。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
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员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为有效。”女法务道。
“原告举证!原告你们有新证据吗?”漂亮女法官问道。
“没有新证据。
证据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二沪市肺科医院诊断证明和沪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证明原告存在职业病。
证据三劳动仲裁委的裁决,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劳动仲裁,符合起诉条件。举证完毕!”王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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